2013年8月9日 星期五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時事短評:經合會首次例會達成多項共識
背景:
研析:
一、 迴避國會監督:
再進行四項協議協商,但此次會議僅將其列為第七次江陳會之優先議題,卻沒有簽署時
程表。
三、 未檢討早收清單的利用率偏低等問題:早收清單的利用率偏低,僅有10%,而最重要的
原因可能是原產地標準訂得過高,以致大多數台灣廠商無法適用,且工具機之特殊原產
地規則亦增訂落日條款,經合會對此卻完全沒有進行檢討。
四、 ECFA沒有提高外商投資的效果:自2010年9月ECFA生效之後,2010年9月至12月為
止,我國對中投資金額增加46%,但同期間僑外來台投資總金額卻較前一年同期衰退了
15%。顯見ECFA並未達到政府原先宣稱可提高外商來台投資的效果。
五、 福斯汽車取消來台投資計劃充份突顯第一批早收清單項目不切實際未見檢討。福斯汽車
取消來台投資計劃原因之一在於早收清單未含整車輸出,除此之外我國原來力爭之面板
業未納入早收清單,金融業以及石化業開放之項目均有限,突顯中國所謂”讓利”是口惠
實不至,對增強我產業競爭力毫無幫助。相反的,中國國台辦經濟局局長大肆宣傳
ECFA給予農產品十八項免稅優惠是照顧我”三中族群”,馬總統接受華郵訪問竟然也呼
應此說法,至此已讓ECFA淪為中國對台政策的宣傳工具,然而經合會竟然對此未見檢
討。
- 經合會首次例會,兩岸達成多項共識,但並未發表共同聲明,而是各自發表發對於協商內容的說明文件,以避免經合會產生具有簽署協議效力的功能。
- 雙方同意設置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產業合作、海關合作等6個工作小組。
- 雙方宣布啟動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爭端解決3項協議之協商,並由經合會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爭端解決等3個工作小組,全面推動各項議題之後續協商工作。
研析:
一、 迴避國會監督:
- 經合會達成成立6個工作小組之重要共識,卻未發表共同聲明或簽署正式協議,以此迴避國會監督。
- 兩岸去年公布之特殊原產地規則,工具機訂有落日條款,要求2014年起必須是兩岸所產製。此規則亦是以不簽署協議之方式來迴避國會監督。
- ECFA後續協商都交由經合會成立之工作小組進行協商,但經合會對工作小組之規劃也是空白授權,迴避國會監督。
- 從上述各點都可以發現政府完全迴避國會監督,其作法與先前交通部隱匿兩岸航權修約如出一轍,要求行政機關對此應立即提出說明。
再進行四項協議協商,但此次會議僅將其列為第七次江陳會之優先議題,卻沒有簽署時
程表。
三、 未檢討早收清單的利用率偏低等問題:早收清單的利用率偏低,僅有10%,而最重要的
原因可能是原產地標準訂得過高,以致大多數台灣廠商無法適用,且工具機之特殊原產
地規則亦增訂落日條款,經合會對此卻完全沒有進行檢討。
四、 ECFA沒有提高外商投資的效果:自2010年9月ECFA生效之後,2010年9月至12月為
止,我國對中投資金額增加46%,但同期間僑外來台投資總金額卻較前一年同期衰退了
15%。顯見ECFA並未達到政府原先宣稱可提高外商來台投資的效果。
五、 福斯汽車取消來台投資計劃充份突顯第一批早收清單項目不切實際未見檢討。福斯汽車
取消來台投資計劃原因之一在於早收清單未含整車輸出,除此之外我國原來力爭之面板
業未納入早收清單,金融業以及石化業開放之項目均有限,突顯中國所謂”讓利”是口惠
實不至,對增強我產業競爭力毫無幫助。相反的,中國國台辦經濟局局長大肆宣傳
ECFA給予農產品十八項免稅優惠是照顧我”三中族群”,馬總統接受華郵訪問竟然也呼
應此說法,至此已讓ECFA淪為中國對台政策的宣傳工具,然而經合會竟然對此未見檢
討。
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時事短評:經合會首次例會22日登場
背景:
兩岸經合會首次例會將於22日登場,此次會議將就工作小組分工、ECFA早收清單檢討與啟動 ECFA後續貨品、服務、爭端解決機制等後續協商進行討論,並針對已進入實質談判的投保協議,進行新一輪磋商。此外,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亦是重點之一。
台灣方面計畫成立六到七個工作小組,主要是四個協議的協商小組,以及原產地證明、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經濟合作等小組。
研析:
(2)投資爭端不應交由經合會處理:ECFA第10條第2款賦予經合會之爭端解決功能,
應僅 限於兩 岸政府間關於ECFA協議之爭端。至於兩岸人民之間,或兩岸人民與對方
政府間之爭端,非屬經合會得管轄事項。因此經濟部長施顏祥所說之投資爭端不排除
由經合會處理是不恰當的說法。
(3)經合會關於爭端解決所為之調解方案,須經行政院院會及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且兩
岸雙方均同意調解方案。
5. 經合會不得取代行政機關之職權,不得指揮、監督公務員,不得對人民為任何之行政處
分、不得締結行政契約、不得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不得確定行政計畫、
不得實施行政指導、不得處理陳情。
6. 投資保障協議必須引進爭端解決的國際仲裁機制,才能確保台灣主權與台商利益。
兩岸經合會首次例會將於22日登場,此次會議將就工作小組分工、ECFA早收清單檢討與啟動 ECFA後續貨品、服務、爭端解決機制等後續協商進行討論,並針對已進入實質談判的投保協議,進行新一輪磋商。此外,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亦是重點之一。
台灣方面計畫成立六到七個工作小組,主要是四個協議的協商小組,以及原產地證明、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經濟合作等小組。
研析:
- ECFA第11條賦予經合會之職權,為「包括但不限於」,完全是空白授權,而且已條列出的職權即可說是集行政(後續協議談判)、準司法仲裁(解決有關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與準立法監督(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三種角色於一身,超越「溝通平台」之角色,不但架空政府公權力,更有違憲之虞。
- 經合會之組成包含中國官員,中國可藉此對發揮實質影響力,形成國共共管台灣國內事務的架構與趨勢,對此必須小心防範,以免經合會成為憲政民主上的毒瘤。
- 為避免經合會侵犯立法權之爭議,經合會及工作小組所做的任何討論、決議,均不具有內國法效力,必須由我國立法或行政機關依照憲法程序另行制定法律或發布命令,才具有內國法效力。
- 經合會不得行使司法權:
(2)投資爭端不應交由經合會處理:ECFA第10條第2款賦予經合會之爭端解決功能,
應僅 限於兩 岸政府間關於ECFA協議之爭端。至於兩岸人民之間,或兩岸人民與對方
政府間之爭端,非屬經合會得管轄事項。因此經濟部長施顏祥所說之投資爭端不排除
由經合會處理是不恰當的說法。
(3)經合會關於爭端解決所為之調解方案,須經行政院院會及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且兩
岸雙方均同意調解方案。
5. 經合會不得取代行政機關之職權,不得指揮、監督公務員,不得對人民為任何之行政處
分、不得締結行政契約、不得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不得確定行政計畫、
不得實施行政指導、不得處理陳情。
6. 投資保障協議必須引進爭端解決的國際仲裁機制,才能確保台灣主權與台商利益。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投資保障協議分析
一、協議內涵
中國人治色彩濃厚,法令亦不夠健全,台商在中國的人身財產安全往往未能獲得充分的保障,此亦為台商最關切的部分。而投保協議之主要目的,即是透過締約雙方政府的公權力保障,降低投資人在當地之政治風險,如外匯管制、徵收、國有化、沒收等風險。
根據經濟部的報告,投保協議將包括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匯兌、徵收、損失補償、及爭端解決等幾項內容。
二、雙方立場爭議
由於中國人治色彩濃厚,法制亦不夠健全,常有侵犯人身自由的事件發生,例如公安機構不需法院或檢察機關同意,就可「先行拘留」嫌疑份子7日。因此,台商極希望能將「人身自由保障」納入協議文本,但中國認為已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且牽涉內部法規修改問題,並不想納入。此外,補償機制如何符合公平原則,亦是兩岸攻防焦點。至於我方期望的第三地仲裁機構,由於牽涉到主權問題,中國未必肯讓步。
相較於外商,目前我國對中資來台仍有較多之限制,中國亟欲藉此機會要求台灣進一步開放市場,希望取得國民待遇或比照外商,但我方則希望下一階段再行討論。
目前兩岸在投保協議尚無法達成共識,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若無法解決歧見,很可能不簽。
反對空殼無實質內容的投保協議:
中國人治色彩濃厚,法令亦不夠健全,台商在中國的人身財產安全往往未能獲得充分的保障,此亦為台商最關切的部分。而投保協議之主要目的,即是透過締約雙方政府的公權力保障,降低投資人在當地之政治風險,如外匯管制、徵收、國有化、沒收等風險。
根據經濟部的報告,投保協議將包括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匯兌、徵收、損失補償、及爭端解決等幾項內容。
二、雙方立場爭議
國家 | 主張 |
台灣 | 著重投資保障,如人身安全保障、人身自由保障、土地徵收補償、國際仲裁機制等 |
中國 | 著重投資促進,擴大開放中資來台,促進中資來台投資便利化,要求中國企業來台可比照外資待遇,包括投資範圍、項目和商務人士等。 |
由於中國人治色彩濃厚,法制亦不夠健全,常有侵犯人身自由的事件發生,例如公安機構不需法院或檢察機關同意,就可「先行拘留」嫌疑份子7日。因此,台商極希望能將「人身自由保障」納入協議文本,但中國認為已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且牽涉內部法規修改問題,並不想納入。此外,補償機制如何符合公平原則,亦是兩岸攻防焦點。至於我方期望的第三地仲裁機構,由於牽涉到主權問題,中國未必肯讓步。
相較於外商,目前我國對中資來台仍有較多之限制,中國亟欲藉此機會要求台灣進一步開放市場,希望取得國民待遇或比照外商,但我方則希望下一階段再行討論。
目前兩岸在投保協議尚無法達成共識,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若無法解決歧見,很可能不簽。
三、建議主張
反對空殼無實質內容的投保協議:
投資保障協議若僅是架構性協議,欠缺實質內容,並無任何作用,因此我們反對簽署無實質內容的架構性協議。協議須有具體規範,要求雙方政府採取必要的立法與行政措施,落實各項權益之保障:
1、 強調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之保障:
(1) 明訂遵守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兩岸均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雙方應在協議中重申遵守兩公約,做為雙方簽署及履行協議的基礎規範。
(2) 擴大人身保障範圍:協議應明文保障雙方人民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且受保護的對象,不以投資者為限,應包括對方在彼岸經商、工作、訪問、留學、旅行、探親者及其家屬等人。同時,雙方政府必須採取必要的立法及行政措施以落實人身保障。
(3) 完善強制處分通報制度:協議應明定:雙方人民在對岸因司法案件遭拘留、逮捕、羈押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時,雙方政府應立即通知被處分人指定的「當地」親友,以及「原戶籍地」親友各乙人,讓「當地」親友可以就近提供協助,讓「原戶籍地」親友可以瞭解狀況。
(4) 檢討民事限制出境措施:應要求中國政府檢討修正「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尤其是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者,人民法院在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後,亦可對其採取邊控措施之規定。
(5) 應要求中國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除公安機構「先行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制度。
2、 建立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機制:
現今台商在中國的經營糾紛中,土地問題的案例占了50%以上的比重。中國目前全面進行產業結構調整,致使許多台商被迫搬遷廠房,但在這過程中,台商卻未能獲得合理的補償。必須依照國際慣例,建立一套合理的徵收補償機制,以保障台商之財產安全。
3、 納入保障勞工工作權之主張:
(1) 進行就業影響評估:兩岸經貿交流,牽涉到台灣勞工之權益問題,例如洋華光電「假研習、真打工」。政府在開放雙方產業投資之前,應先進行相關就業影響評估,並向民眾說明其因應就業市場衝擊之具體措施。
(2) 雙方政府對於惡意關廠以及有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應禁止到對方投資。同時併購後一定期間,應禁止大量解雇。
4、 應有國際仲裁機制:
各國在簽署投保協議時,除了列入仲裁條款外,也會指定客觀第三人之仲裁單位。由於中國不接受「世界銀行投資人與國家間爭端解決中心」為仲裁機構,經濟部可能會提出國際商會(ICC),擔任兩岸仲裁單位。若僅有兩岸仲裁機構,不但無法保障台商權益,更嚴重傷害主權。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