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時事短評:經合會首次例會22日登場

背景:

兩岸經合會首次例會將於22日登場,此次會議將就工作小組分工、ECFA早收清單檢討與啟動 ECFA後續貨品、服務、爭端解決機制等後續協商進行討論,並針對已進入實質談判的投保協議,進行新一輪磋商。此外,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亦是重點之一。
台灣方面計畫成立六到七個工作小組,主要是四個協議的協商小組,以及原產地證明、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經濟合作等小組。

研析:

  1.  ECFA第11條賦予經合會之職權,為「包括但不限於」,完全是空白授權,而且已條列出的職權即可說是集行政(後續協議談判)、準司法仲裁(解決有關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與準立法監督(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三種角色於一身,超越「溝通平台」之角色,不但架空政府公權力,更有違憲之虞。
  2. 經合會之組成包含中國官員,中國可藉此對發揮實質影響力,形成國共共管台灣國內事務的架構與趨勢,對此必須小心防範,以免經合會成為憲政民主上的毒瘤。
  3. 為避免經合會侵犯立法權之爭議,經合會及工作小組所做的任何討論、決議,均不具有內國法效力,必須由我國立法或行政機關依照憲法程序另行制定法律或發布命令,才具有內國法效力。
  4. 經合會不得行使司法權:
          (1)經合會不得設立具有強制性之司法或仲裁機制。
          (2)投資爭端不應交由經合會處理:ECFA第10條第2款賦予經合會之爭端解決功能,
               應僅 限於兩 岸政府間關於ECFA協議之爭端。至於兩岸人民之間,或兩岸人民與對方
               政府間之爭端,非屬經合會得管轄事項。因此經濟部長施顏祥所說之投資爭端不排除
               由經合會處理是不恰當的說法。
          (3)經合會關於爭端解決所為之調解方案,須經行政院院會及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且兩
               岸雙方均同意調解方案。

     5. 經合會不得取代行政機關之職權,不得指揮、監督公務員,不得對人民為任何之行政處
         分、不得締結行政契約、不得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不得確定行政計畫、
         不得實施行政指導、不得處理陳情。

      6. 投資保障協議必須引進爭端解決的國際仲裁機制,才能確保台灣主權與台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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