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投資保障協議分析

一、協議內涵
中國人治色彩濃厚,法令亦不夠健全,台商在中國的人身財產安全往往未能獲得充分的保障,此亦為台商最關切的部分。而投保協議之主要目的,即是透過締約雙方政府的公權力保障,降低投資人在當地之政治風險,如外匯管制、徵收、國有化、沒收等風險。
根據經濟部的報告,投保協議將包括投資人定義、投資待遇、匯兌、徵收、損失補償、及爭端解決等幾項內容。

二、雙方立場爭議

國家
主張
台灣
著重投資保障,如人身安全保障、人身自由保障、土地徵收補償、國際仲裁機制等
中國
著重投資促進,擴大開放中資來台,促進中資來台投資便利化,要求中國企業來台可比照外資待遇,包括投資範圍、項目和商務人士等。


由於中國人治色彩濃厚,法制亦不夠健全,常有侵犯人身自由的事件發生,例如公安機構不需法院或檢察機關同意,就可「先行拘留」嫌疑份子7日。因此,台商極希望能將「人身自由保障」納入協議文本,但中國認為已有「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且牽涉內部法規修改問題,並不想納入。此外,補償機制如何符合公平原則,亦是兩岸攻防焦點。至於我方期望的第三地仲裁機構,由於牽涉到主權問題,中國未必肯讓步。

相較於外商,目前我國對中資來台仍有較多之限制,中國亟欲藉此機會要求台灣進一步開放市場,希望取得國民待遇或比照外商,但我方則希望下一階段再行討論。

目前兩岸在投保協議尚無法達成共識,經濟部長施顏祥表示,若無法解決歧見,很可能不簽。

三、建議主張

反對空殼無實質內容的投保協議:
投資保障協議若僅是架構性協議,欠缺實質內容,並無任何作用,因此我們反對簽署無實質內容的架構性協議。協議須有具體規範,要求雙方政府採取必要的立法與行政措施,落實各項權益之保障:

1、 強調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之保障:

(1) 明訂遵守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兩岸均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雙方應在協議中重申遵守兩公約,做為雙方簽署及履行協議的基礎規範。
(2) 擴大人身保障範圍:協議應明文保障雙方人民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且受保護的對象,不以投資者為限,應包括對方在彼岸經商、工作、訪問、留學、旅行、探親者及其家屬等人。同時,雙方政府必須採取必要的立法及行政措施以落實人身保障。
(3) 完善強制處分通報制度:協議應明定:雙方人民在對岸因司法案件遭拘留、逮捕、羈押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時,雙方政府應立即通知被處分人指定的「當地」親友,以及「原戶籍地」親友各乙人,讓「當地」親友可以就近提供協助,讓「原戶籍地」親友可以瞭解狀況。
(4) 檢討民事限制出境措施:應要求中國政府檢討修正「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尤其是有未了結民事案件(包括經濟糾紛案件)者,人民法院在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後,亦可對其採取邊控措施之規定。
(5) 應要求中國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廢除公安機構「先行拘留」制度,並建立「提審」制度。

2、 建立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機制:

    現今台商在中國的經營糾紛中,土地問題的案例占了50%以上的比重。中國目前全面進行產業結構調整,致使許多台商被迫搬遷廠房,但在這過程中,台商卻未能獲得合理的補償。必須依照國際慣例,建立一套合理的徵收補償機制,以保障台商之財產安全。

3、 納入保障勞工工作權之主張:

(1) 進行就業影響評估:兩岸經貿交流,牽涉到台灣勞工之權益問題,例如洋華光電「假研習、真打工」。政府在開放雙方產業投資之前,應先進行相關就業影響評估,並向民眾說明其因應就業市場衝擊之具體措施。
(2) 雙方政府對於惡意關廠以及有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應禁止到對方投資。同時併購後一定期間,應禁止大量解雇。

4、 應有國際仲裁機制:

各國在簽署投保協議時,除了列入仲裁條款外,也會指定客觀第三人之仲裁單位。由於中國不接受「世界銀行投資人與國家間爭端解決中心」為仲裁機構,經濟部可能會提出國際商會(ICC),擔任兩岸仲裁單位。若僅有兩岸仲裁機構,不但無法保障台商權益,更嚴重傷害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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