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羅斯曼教授談社會住宅

尤根‧羅斯曼教授(Prof. Jürgen Rosemann)應社會住宅推動聯盟邀請,於3月18日針對主要國家推動社會住宅之背景及經驗發表演講。羅斯曼教授於演講開始便明白指出,住宅乃是文化與文明社會的關鍵,社會鍊結關係係透過居住而建構,因此如何提供所有人都能負擔起的住宅( affordable housing ),便是一個社會文明與文化發展的關鍵。一旦失去「安居」的能力與條件,社會問題勢必隨之發生。羅斯曼教授並提出,新的社會住宅問題為「如何讓都市中的貧窮階級有可接受、負擔得起的棲身之所?如何對抗社會矛盾與疏離?如何產生一個更為完整的社會?」。

羅斯曼教授表示,各國設立社會住宅的方式主要分為「出售」或「出租」。出售的社會住宅不外乎由政府免費提供土地或基本住房設施、或由政府提供低價的房屋、或政府提供購屋的資金補助或稅金減免。而採出租方式則由政府補助興建,租金高低由政府控制,但由非營利組織所有與管理。羅斯曼教授也提醒,出售的社會住宅會出現負面的狀況,如以智利為例,政府當初大規模開發,結果造成疏離與監獄效應、社區公共設施狀況不佳、公共空間維護不力以及社區安全問題。但也有正面的成果,以新加坡公營住宅為例,由獨立的機構管理維修,政府則監督住房市場,是出售社會住宅的成功案例。

羅斯曼教授認為必須釐清社會住宅的目標族群為何?是都市中的低收入者?還是廣泛的社會各階層?若是針對都市中的低收入戶,雖然可採取低價租金,但低成本也導致低品質,政府平均補貼金額也較高,甚至發生貧窮階級集中而產生標籤化、污名化,加上政府預算有限通常只能做小規模開發。如早期法國社會住宅便僅允許低收入者申請,造成被標籤化、無法融入社區,導致最後被迫拆除。但若採取後者,則可收取較高租金,政府可以針對其中個別的低收入戶予以補貼,高成本較易有高品質環境,政府平均補貼較低,可開發的規模可以變大,更可讓社會各階層混居,產生多元化的環境。如荷蘭的社會住宅也採用混居,對城市的發展有正面幫助。

羅斯曼教授也談到荷蘭社會住宅的概況,1901年荷蘭制訂了世界首部社會住宅法,實施百年來也曾出現失敗的案例,包括社會住宅社區的治安、就業、環境品質與社會隔離等問題。目前,荷蘭的社會住宅佔全國住房市場34%,為歐洲各國比例最高,阿姆斯特丹則有近半居民是租賃公營住宅。荷蘭社會住宅全由非營利組織所有與管理,該類組織則受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監督。羅斯曼教授指出,以荷蘭經驗來看,混合居住是較成功的模式,同時建構住宅管理組織與住宅金融系統,讓住宅品質提升同時得以協助社會發展過程中,需要經濟支援的人民能安居與發展人生。

羅斯曼教授於進行演講結論時特別強調:
1.    社會住宅或許可以促進某些社會現象的改善,但絕非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萬靈丹。
2.    社會住宅政策必須依國情因地制宜,首要關鍵是制訂政治、經濟與金融政策。
3.    多元樣式的社會住宅關鍵在於良好的建築設計與規劃。
4.    建築師們應該多投入社會住宅的設計。

講者背景簡介:
尤根‧羅斯曼教授(Prof. Jürgen Rosemann)現於新加坡國立大學設計與環境學院擔任客座教授,曾任荷蘭台夫特科技大學(TU Delft)建築學院教授、學院院長,現同時為國際城市論壇 (IFoU)主席,是歐洲城市住宅、規劃和更新方面的知名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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