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ECFA國共談判質疑Ⅴ- ECFA是「誰」簽出來的?

質疑五:海基會目前是唯一經我政府合法授權成立的機構,接受政府委託與授權,直接與中國就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宜進行連繫與協商。

真相:ECFA本文完全不敢載明「海基會」是台灣政府所合法授權的機構。真不知,ECFA是什咪碗糕簽出來的?

1.     1993年7月16日中華民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駐美代表丁懋時與美國在台協會 Chairman,AIT Natale H.Bellochi 簽訂「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其中第22條明確表示「經合法授權之雙方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雙方在此一協定中明白表示,簽署人及簽署單位是經雙方所合法授權者,而所謂的合法授權就是指政府的合法授權。

2.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在1972年12月26日所簽訂的「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處協定」也載明,雙方協議相互合作係獲得其有關當局的同意。而雙方在1990年所簽訂的「關於雙方國際海空運事業所得互免稅捐協定」就引用1972年所簽訂的上述協定第三項(十二)之規定,強調雙方協議互相合作獲致其有關當局之同意。

3.     海基及海協所簽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本文中完全不提及簽訂之雙方有獲得其有關當局的同意,或者經政府合法所授權。請問馬政府,是談判規畫的過程沒有想到?還是談判的過程有提出,但是經過中國的反對就退縮?還是一開始就蓄意讓渡中華民國政府的主權。即便是與我國沒有邦交的美國或日本簽訂相關的協定時,都還會強調「合法授權」及「有關當局」等具有統治權意涵的表述,然而在面對中國時,卻連有效統治權意涵的字眼卻一字不提,完全棄守。馬政府只會在國內口口聲聲一再宣稱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在真正需要表現出主權意涵的時候,卻又看不到具體的做為,如果馬英九不是一個不適任的總統,就是一個欺騙國人的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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