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有些事...不是忘了回答就算了”-ECFA雙英辯論補充說明

一、馬總統刻意誇大簽訂ECFA會有三千億元關稅利益,蔡主席連問3、4次,馬總統卻避而不答。
  • 從江丙坤、吳敦義到馬英九總統,都刻意誇大簽ECFA的關稅利益,表示目前台灣出口銷往中國1年1,000億美元,若課徵9%的高關稅,中國要課我90億美元,約三千億元新台幣關稅,若是簽ECFA之後,就可以幫台灣這邊省下三千億的關稅。
  • 依財政部2009年11月9日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簽訂後對我國稅課收入之影響》之統計資料:「我國97年度出口中國物品約2兆905億元,估算中國課徵我國進口貨品關稅總計約1,047億元」。如果再加上出口退稅,台灣廠商一年實際付給中國海關的關稅約僅五、六百億。
  • 另依官方資料,中國實際平均關稅只有1.95%,(即使國貿局長黃志鵬表示,如果以台灣資料換算輸往大陸的平均關稅是3%,也比馬總統的9%低很多)。馬總統卻是以名目平均稅率9%來計算,宣傳簽了ECFA後,台灣可以省三千億元的關稅,馬總統明顯是在操弄數字,誇大簽署ECFA的好處,刻意欺騙人民。

二、民進黨執政時期配合加入WTO,開放非敏感性的936項農業產品,馬政府憑什麼保證簽ECFA後十年內不進一步開放中國農產品
  • 2000年前已開放474項,2002年因加入WTO開放857項;2004年應外商要求開放71項;取代的只是美國與東協的進口;2006年以後就幾乎沒有再開放(2006年1項、2007年3項,2008年0項)
  • 過去因應WTO開放農產品936項,是台灣農業可以忍受的範圍,開放的項目多是不敏感、對台灣農業衝擊不大的農產品,例如蛇、馬、大象、駱駝、長頸鹿等。而那些敏感、對本地農業衝擊較大的831項農產品項目,民進黨也堅持守住了。真正打擊台灣農業的是非開放項目的走私與以第三地名義進口的(例如蒜頭、茶葉)。這兩年我們看不到馬政府強力的取締。
  • 總統府發言人羅志強前兩個星期才說,加入WTO是國民黨推動,民進黨只是割稻仔尾而已,照這種邏輯,WTO開放中國農產品不是國民黨該負責嗎?
  • 當時要求對中國全面開放的最大壓力來源是來是佔國會多數的國民黨,而且現任農委會主委陳武雄是當時負責把關的是農委會副主委(1999年7月~2002年1月期間)。
  • 依WTO規則,在ECFA的架構下,兩岸年年都要談,約九成的中國產品十年內會全面進口並且關稅降為零,其中也會包括中國農產品。今年不開放,不代表明年不開放,依這種比例,管制中的中國農產品還要再開放約600多項,管制的項目最多只剩不到200項。
  • 不開放中國農產品只有在1.中國願意2.日、韓等國容忍之下才可能,但是中國願意的背後意圖是什麼?日、韓等石化、鋼鐵等高度競爭產業也勢必無法坐視台灣單獨享有特權,把中國市場讓給我們,最後會將稅拉平,WTO也會強力監督FTA雙邊的自由化執行,結果是利也讓不到而且無法持久。
  • 此外,因應WTO對農業可能的衝擊,當時民進黨政府編列了一千億的「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這一次馬政府簽訂ECFA,對農業的配套措施明顯不足。
附表 中國農產品各年度開放情形統計

開放年度
無條件開放項數
有條件開放項數
年度開放項數
89年以前
448
26
474
89
3
2
5
90
4
4
8
91
841
16
857
92
2
4
6
93
70
1
71
94
5
0
5
95
1
0
1
96
1
2
3
97
0
0
0
98
0
0
0
99(1~3)
0
0
0
總計
1375
55
1430
  註:91年共計公告開放857項,其中835項係為配合我國加入WTO,於91.2.15公告開放。




三、簽訂ECFA,兩岸經貿在10年之內要走向全面的自由化,九成以上的進口限制都要解除,關稅降到零,ECFA將自己綁進十年的開放期程,主控權將移轉到中國手上
  • FTA係根據GATT 1994第二十四條及GATS第五條之規定,允許WTO會員可經由自發性之共同協議,發展會員間更密切結合之經濟關係,藉由FTA之簽署,促進區域間之貿易自由化,不得增加其他會員之貿易障礙,此乃WTO最惠國待遇原則 (MFN) 之例外規定。簽署FTA涵蓋之範圍,應包含絕大部份貿易 (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 之產品,不可排除重要性或具有實質貿易之產業部門。依GATT爭端解決小組認為,絕大多數貿易應為總貿易量之80%至90%左右,現有272個FTA實際案例,平均開放九成以上之貿易量,僅少數例外。(參考:〈亞洲主要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進展簡介〉,《農政與農情》,第156期,2005年6月)
  • FTA區域協定之貿易自由化屬於「WTO plus」,主要目的在完全撤除區域間之貿易障礙,包括關稅及其他非關稅貿易障礙等,但因考量各國產業發展程度之不同,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c)款訂有「過渡期條款」,容許在合理期間內完成自由化之時間表,原則為10年及少數之例外。 「GATT第二十四條釋義瞭解書」規定,只有在例外情形下(exceptional cases)下,「合理時間」始可超過十年;倘若過渡性協定締約國之WTO會員認為十年並不足時,則其應向貨品貿易理事會就其需要較長期間之理由,提出充分之說明。
  • 台灣花了15年的時間才消化完加入WTO的進口壓力,簽ECFA會將台灣綁進十年的開放時程,將失去原本WTO的保護傘,例如反清銷稅、課平衡稅、特別防衛措施等,對於中國產品的入侵,台灣必須有保護國內產業的思考。
  • 台灣與中國均為世界貿易大國,WTO必將嚴格監督ECFA在落實是否包含絕大部份貿易 (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 之產品以及十年開放期程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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