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老賊2.0版!?-地方制度法修法爭議



國民黨版『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之違憲爭議:


從釋字613號解釋文精神切入之幾點研析


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法,將使得這些鄉鎮市長不用改選,就白白轉任區長,再加上原來鄉鎮市民代表全數變有給職的諮詢委員;簡直就像老賊的新世紀翻版“藍營黨政共識/縣市合併升格 鄉鎮市代改聘諮委”(2010.1.12自由時報)


一、從『立法侵害行政』的角度

釋字第613號解釋文,主旨在於闡釋「權力分立」原則之重要性,意即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有關國家通訊傳播會委員(NCC)之人事決定權並非不能予以限制,但其制衡仍有其界限,故不宜而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代之。因此,國民黨版的地方制度法,主張將原任鄉鎮市長轉任為區長,將導致立法權直接侵害行政權、破壞憲法裡「權力分立」設計。


二、從『中央(立法院)剝奪地方首長人事權』的角度


國民黨黨版的地方制度法一旦通過,勢必將嚴重破壞地方自治原則;尤其部分的新五都市長對於由鄉鎮市長直接轉任為區長一事,形同中央的立法機關直接決定地方的區長人選,導致市長無權置喙相關人事決定,卻又要負起施政整體成敗責任的荒謬現象,日後則難以建立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

此外,轉任區長的合法性基礎,其原先源自於選民的選票所授予,事後卻因法律規定轉變為市長下屬。假設該區長意見與市長相左時,該如何解決其對地方事項的爭端呢?也或者該區長於上任後表現荒腔走板,若以目前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事實上並無相關的考評機制,得以汰換不適任的轉任區長,未來亦將徒增許多地方政治的爭議。

總言之,這類立法模式不僅實質剝奪行政首長之人事決定權,違反人事權的一致性,更逾越立法對行政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嚴重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附錄:釋字613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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