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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1日 星期四

地方制度法第58條修正之違憲審查內容


程序面 ─ 議會代按表決器行為


1.慨況:
地方制度法表決當日,多位國民黨立委由黨籍立委「代按」表決器。


2.爭議:立法委員行使表決權是否得由其他立委代為行使?所為立法是否生效?

3.大法官歷來立場:除非修法過程有「重大明顯瑕疵」,才可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否則大法官多以尊重「議會自治」、「議會自律」原則,作為司法權不介入審查的依據。(釋字381號、499號解釋參照)
◎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只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法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例如:投票之公開透明原則。
◎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

實體面

1.破壞水平權力分立 ─ 立法權破壞行政權之首長認命權

(1)涉及違憲部分:權力分立

(2)概述:「權力分立」原則是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並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其遭受侵害,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基於此重要原則,參考釋字第613號解釋精神,主旨亦在於闡釋「權力分立」原則之重要性,意即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針對行政權人事決定權並非不能予以限制,但其制衡仍有其界限,故不宜而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代之。
新修正的地方制度法第58條,將導致部分新五都市長對於由鄉鎮市長直接轉任為區長一事,形同中央的立法機關直接決定地方的區長人選,導致市長無權置喙相關人事決定,卻又要負起施政整體成敗責任的荒謬現象,日後則難以建立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其法理顯然與釋字613號解釋相通。(參考釋字:釋字499號、613號解釋)


2.破壞垂直權力分立 - 中央立法干涉地方自治原則


(1)涉及違憲部分:地方自治

(2)概述:地方自治不僅為我國憲法重要原則,更為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之一。基於此概念,倘若任由中央以行政權、立法權直接剝奪地方首長之人事任命權,無異是干涉地方自治核心領域的部分(按:目前釋字550號解釋已明白表示地方財政權為地方自治核心領域部分)、架空地方政府自主的可能性。換言之,新修正的地方制度法第58條將與行政一體原則衝突,新任的直轄市首長被迫照單全收由鄉鎮市長轉任的區長,不僅無法通盤考量施政計畫,更直接破壞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原則。(參考釋字:釋字550號、527號、498號解釋)

3.違反選民契約精神 - 鄉鎮市長實質延任

(1)涉及違憲部分:民主原則

(2)概述:依照憲法「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直接源自國民授權,代議民主的正當性,就在於民意代表等公職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其任期屆滿,除非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否則就會喪失代表性與正當性。
另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必須參閱另一個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31號)所指的:「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那麼,依照釋字499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不構成『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其延長任期違憲。(參考釋字:釋字499號解釋、釋字31號)


2010年1月15日 星期五

老賊2.0版!?-地方制度法修法爭議



國民黨版『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之違憲爭議:


從釋字613號解釋文精神切入之幾點研析


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法,將使得這些鄉鎮市長不用改選,就白白轉任區長,再加上原來鄉鎮市民代表全數變有給職的諮詢委員;簡直就像老賊的新世紀翻版!“藍營黨政共識/縣市合併升格 鄉鎮市代改聘諮委”(2010.1.12自由時報)


一、從『立法侵害行政』的角度

釋字第613號解釋文,主旨在於闡釋「權力分立」原則之重要性,意即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針對行政院有關國家通訊傳播會委員(NCC)之人事決定權並非不能予以限制,但其制衡仍有其界限,故不宜而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代之。因此,國民黨版的地方制度法,主張將原任鄉鎮市長轉任為區長,將導致立法權直接侵害行政權、破壞憲法裡「權力分立」設計。


二、從『中央(立法院)剝奪地方首長人事權』的角度


國民黨黨版的地方制度法一旦通過,勢必將嚴重破壞地方自治原則;尤其部分的新五都市長對於由鄉鎮市長直接轉任為區長一事,形同中央的立法機關直接決定地方的區長人選,導致市長無權置喙相關人事決定,卻又要負起施政整體成敗責任的荒謬現象,日後則難以建立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

此外,轉任區長的合法性基礎,其原先源自於選民的選票所授予,事後卻因法律規定轉變為市長下屬。假設該區長意見與市長相左時,該如何解決其對地方事項的爭端呢?也或者該區長於上任後表現荒腔走板,若以目前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事實上並無相關的考評機制,得以汰換不適任的轉任區長,未來亦將徒增許多地方政治的爭議。

總言之,這類立法模式不僅實質剝奪行政首長之人事決定權,違反人事權的一致性,更逾越立法對行政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嚴重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附錄:釋字613號解釋文



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地制法修正顯露國民黨跟地方派系妥協、浪費公帑進行綁樁

節錄自2010.1.13民進黨新聞稿

為重申地制法修法態度與立場,民主進步黨發言人蔡其昌今(13)日表示,民進黨反對國民黨版地制法修正案,很清楚的,這就是一個綁樁法案;同時也因為國民黨的綁樁而浪費國家公帑每年32億元的經費。

蔡其昌質疑,若這32億元用在兒童的營養午餐,或是幫助貧困的兒童,甚至是幫助社會上窮困的人,絕對可以做非常多的事情。因此,民主進步黨認為未來五都升格之後,區的諮詢委員還是應該以無給職的方式加以任用。第二,民進黨仍必須強調,任用區長的權力是未來五都首長用人的方針與方向,區長必須要符合五都首長理念,所以在國民黨版地方制度法,強硬地將鄉鎮長直接以區長方式任用,是剝奪首長用人權力。

此外,蔡其昌強調,區長不分好壞的任用,對國家及五都市民都是不利的。民主進步黨仍主張要給未來五都首長用人的彈性空間,但我們同意現在的鄉鎮長可以優先考慮任用。不過,我們也要再度質疑國民黨,這樣的地制法修正,不僅充份顯露國民黨跟地方派系妥協、浪費公帑進行綁樁的作為,更將導致國家政治體制的混亂及一國兩制的情形。

蔡其昌並指出,特別是台南及高雄,更是產生一市兩制的現象,因為高雄市現在是沒有市民代表的,但高雄縣卻有市民代表,萬一合併之後,未來的高雄市將會出現部份區出現有給職、但部份的區卻沒有;我們不禁要問,這就是國民黨的改革?還是馬英九2012年總統選舉已經正式啟動?否則這些綁樁的行為,國民黨將如何向國人解釋,而浪費國家公帑、剝奪首長用人權力,國民黨又如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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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無遺,難得的是還有江宜樺可以泯滅學術良知來幫忙扛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