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面 ─ 議會代按表決器行為
1.慨況:地方制度法表決當日,多位國民黨立委由黨籍立委「代按」表決器。
2.爭議:立法委員行使表決權是否得由其他立委代為行使?所為立法是否生效?
3.大法官歷來立場:除非修法過程有「重大明顯瑕疵」,才可能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否則大法官多以尊重「議會自治」、「議會自律」原則,作為司法權不介入審查的依據。(釋字381號、499號解釋參照)
◎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只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法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例如:投票之公開透明原則。
◎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
實體面
1.破壞水平權力分立 ─ 立法權破壞行政權之首長認命權
(1)涉及違憲部分:權力分立
(2)概述:「權力分立」原則是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並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其遭受侵害,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基於此重要原則,參考釋字第613號解釋精神,主旨亦在於闡釋「權力分立」原則之重要性,意即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針對行政權人事決定權並非不能予以限制,但其制衡仍有其界限,故不宜而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代之。
新修正的地方制度法第58條,將導致部分新五都市長對於由鄉鎮市長直接轉任為區長一事,形同中央的立法機關直接決定地方的區長人選,導致市長無權置喙相關人事決定,卻又要負起施政整體成敗責任的荒謬現象,日後則難以建立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其法理顯然與釋字613號解釋相通。(參考釋字:釋字499號、613號解釋)
2.破壞垂直權力分立 - 中央立法干涉地方自治原則
(1)涉及違憲部分:地方自治
(2)概述:地方自治不僅為我國憲法重要原則,更為重要的制度性保障之一。基於此概念,倘若任由中央以行政權、立法權直接剝奪地方首長之人事任命權,無異是干涉地方自治核心領域的部分(按:目前釋字550號解釋已明白表示地方財政權為地方自治核心領域部分)、架空地方政府自主的可能性。換言之,新修正的地方制度法第58條將與行政一體原則衝突,新任的直轄市首長被迫照單全收由鄉鎮市長轉任的區長,不僅無法通盤考量施政計畫,更直接破壞權責相符的責任政治原則。(參考釋字:釋字550號、527號、498號解釋)
3.違反選民契約精神 - 鄉鎮市長實質延任
(1)涉及違憲部分:民主原則
(2)概述:依照憲法「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直接源自國民授權,代議民主的正當性,就在於民意代表等公職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其任期屆滿,除非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否則就會喪失代表性與正當性。
另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必須參閱另一個大法官解釋文(釋字第31號)所指的:「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那麼,依照釋字499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不構成『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其延長任期違憲。(參考釋字:釋字499號解釋、釋字31號)
可以更白話 的稍微講解一下嗎? 抱歉對這種很正規的文書方面一直看的不是很懂~
回覆刪除你/妳好:
回覆刪除感謝您的意見,建議參考這則新聞→“地制法修正顯露國民黨跟地方派系妥協、浪費公帑進行綁樁” (http://www.dpp.org.tw/news_content.php?menu_sn=7&sub_menu=43&sn=4204),謝謝您。
政策會 敬上
您好
回覆刪除對於地方制度法第58條貴會評析頗認同,國民黨挾其執政優勢與中共連成一氣蠶食鯨吞台灣的各種舉動確實可怕,但想請問目前有從事任何修法、公投或聲請釋憲的解決途徑嗎?
我們除了透過安全過關的立委補選,或接下來戰戰兢兢的新五都改選展現台灣人民的意志,還有什麼是我們可以一起努力的?
謝謝
蟬兒 感謝您的來信~
回覆刪除1.有關地方制度法第58條的爭議,民進黨正著手其違憲與否的釋憲準備工作。未來將於最適當的時間提出。
2.選民針對未來朝野政黨提出的五都人選,必須擦亮眼睛嚴格檢視;即該市長人選是否以將來其區長人選作為接下來總統大選的酬庸、綁樁之工具,嚴格予以監督。3.結合公民與社會運動,對未來五都市政的推行從各個角度評估,排除浪費公帑、不當建設的可能性。追求台灣民主發展與財政健全的願景。
以上,希望有解答到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