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9日 星期四

什麼是兩岸金融MOU?


一、什麼是金融監理備忘錄(MOU)?

  • 金融監理MOU的本質上為各國之間主管機關「金融監理」合作的法律文件。金融MOU之簽署,主要係為確保各國對跨國金融服務業及跨國交易能有更明確的管轄權限分配;並在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間建立資訊分享機制,促進訊息與調查結果的互換。

  • 通常跨國金融監理之合作,多以巴塞爾銀行審慎監理四大原則為基礎:資訊交換、實際檢查、資訊保護與事後連繫,但是不涉及市場進入等優惠待遇的範疇。


二、台灣金融業對於簽訂MOU之期待

銀行業

立即由辦事處升格為銀行

立即承作人民幣業務

提高參股比例上限 (不受單一外資20%,全部外資30%限制)

證券業

全資、全照

保險業

提高參股比例上限

放寬532規定 (總資產50億美元、成立30年、設立辦事處2)


三、台灣與中國對外資進入金融業之業務限制比較

業別

台灣對外資之限制

中國對外資之限制

銀行業

· 辦事處2年升格為分行

· 分行3年,且連續兩年獲利,才能申辦人民幣業務。

· 分行只能接受100萬人民幣以上之存款。

證券業

不能承作A股經紀業務

保險業

不能承作機動車第三責任險


四、分析及建議


  • MOU簽署後金融服務業原則上可比照WTO待遇進入對方市場,但台灣與中國申請加入WTO的條件不同,台灣對外資的限制較少,政府若在此情況下開放,將使台灣的金融業陷於非常不利的困境。中國金融服務業可比照外資立即進入台灣的市場,但台灣業者卻須在層層限制下經過數年才能進入中國市場。

  • 媒體的炒作已將MOU的範疇無限擴大,給予社會不切實際之期待,例如台灣金融業的特別優惠待遇。事實上,這些市場准入的相關議題,應在FTA或ECFA另行處理。因此,MOU簽訂後少數利益團體及大財團的期待恐將成為推動ECFA最有力的催化劑。

  • MOU的簽署必須堅持實質對等原則,不能傷害國家主權,也不能貿然開放,而且過程中必須接受國會的監督,事先取得正當的民意基礎。

  • 政府應提出我國金融發展的整體規劃,做好風險管控及評估,並建立有效的防衛機制。
  1. 中國主要銀行總資產約為台灣銀行業之5~10倍,若開放不是「實質對等」,本地的金融市場恐被中國銀行鯨吞,重創台灣的金融業。
  2. 政府必須保護企業及民眾個資的安全,防範聯徵資料中心資料的外洩及之不當使用。
  3. 政府必須築好防火牆,建立金融防衛機制,以避免中國分行的流動性風險波及台灣的總行。台灣的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必須概括承受其營運虧損及風險。在兩岸發生矛盾時,台灣在中國的分行若被擠兌,可能拖垮台灣的總行,而成為國內金融危機的導火線。政府必須做好防範於未然的準備,不能輕忽MOU連通兩地金融後的連動風險,更不能只是心存僥倖最壞的劇本不會發生。


  • 簽署MOU後,依國際慣例雙方政府是以「母國監理原則」進行金融檢查,依此原則金管會的金融監理權將可及於台資銀行在中國的分行,但是中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或我方任何具有主權象徵的中央機構,政府若無法在中國行使金融檢查的公權力,金融監理的時效及能力勢必大打折扣,而危害台灣的金融穩定。


參考資料:
1. 董瑞彬,簽署金融MOU後之兩岸銀行互動展望,2009年6月。
2. 工商時報社論,今天就把MOU一次說清楚,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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