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 細項 | 限制 | |
製造業 | 一般 (10項) | 染料及顏料製造、清潔用品製造、金屬模具製造、金屬結構製造、金屬建築組件製造等 | 無限制 |
稍具敏感性 (10項) | 肥料製造、冶金機械製造、其他金屬加工用機械設備製造、木工機械設備製造、化工機械設備製造業、橡膠及塑膠加工用機械設備製造、未分類其他專用機械設備製造、原動機製造、污染防治設備製造、其他通用機械設備製造等 | 1. 參股投資現有事業,持股比率不得超過20%; 2. 合資新設事業,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 3. 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 |
關鍵技術產業 (5項) | 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 | 1. 參股投資現有事業,持股比率不得超過10%; 2. 合資新設事業,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 3. 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4. 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並經專案審查通過。 | |
服務業 | 配合公共建設 (3項) | 觀光用空中纜車運輸服務、停車場業、遊樂園及主題樂園等 | 無限制 |
稍具敏感性 (5項) | 港埠業、水上運輸輔助業、其他運輸輔助業、普通倉儲業、冷凍冷藏倉儲業等 | 1. 限依「促參法」中之項目 2. 持股比率須低於50%; 3. 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 |
公共建設 | 一般 (8項) | 停車場、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之5項、污水下水道、國際會議中心等 | 無限制 |
稍具敏感性 (1項) | 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之維修棚廠 | 1. 軍民合用機場不開放 2. 持股比率須低於50%,且不得超越台灣最大股東之持股。 |
二、 可能疑慮:
1、 中資常帶有政治動機:中資大舉海外併購已引起各國注意,紛紛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中國資金。如美國眾議院禁止中資併購優尼科(Unocal)石油公司、澳洲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否決中國有色礦業收購稀土業者Lynas。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更兩度拒絕中國華為公司收購3Com及3Leaf Systems的部分智財權。中國對台灣仍有敵意,更應小心謹慎,不宜太過冒進。
2、 中資恐掌控台灣重要企業:經濟部雖設定中資參股面板、半導體等關鍵技術性產業不能超過10%,且設有不得具有控制力等規定。但台積電董監事持股僅7.1%,友達亦僅7.7%,而中國可利用台灣人頭出任董監事,且所謂「控制能力」定義不清,中資可輕易掌控台灣敏感產業,經濟部所設防火牆並無實質作用。
3、 台灣關鍵技術恐外流:中資來台投資的誘因之一,即是想獲取台灣的產業技術。一旦關鍵技術外流中國,台灣將喪失競爭利基,面臨更嚴酷的考驗。而馬政府對產業技術及商業機密之保護,並未提出任何具體規範,便逕行開放中國投資面板、半導體,未免過於草率。
4、 開放港埠航空站影響國安:港口、航空站攸關國家安全,各國均不輕易開放外國投資,如2003年,李嘉誠欲投資印度尼赫魯信託港口集裝碼頭開發項目,被印度內閣安全事務委員會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但馬政府卻開放中資參與港埠、航空站等交通基礎建設,將導致國家門戶洞開,嚴重影響國家安全。
三、 建議
1、 中資來台之規範應由法律定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中資來台此一攸關人民重要權益之事項,空白授權給行政機關決定,不符民主程序,應比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由法律定之,以利國會監督。
2、 應送立法院審議:產業准入屬產業安全第一道防線,具有相當重要性,不宜僅由行政命令定之。因此,新增開放中資投資項目前,應先徵詢各界意見,並進行影響評估後,送交立法院審議。
3、 應提高審核機制層級:美國對於外資投資該國重要產業、設施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有相當嚴謹的審查機制,曾提出「艾克森芙羅瑞法案」、「新外資安全法」,而外國投資委員會(CFI)更是結合國安、財政等單位所組成。而馬政府卻僅由經濟部進行專案審查,未免層級太低,無法保障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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