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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第二波開放中資來台之研析

一、    第二階段開放中資來台項目



分類
細項
限制
製造業
一般
(10項)
染料及顏料製造、清潔用品製造、金屬模具製造、金屬結構製造、金屬建築組件製造等
無限制
稍具敏感性
(10項)
肥料製造、冶金機械製造、其他金屬加工用機械設備製造、木工機械設備製造、化工機械設備製造業、橡膠及塑膠加工用機械設備製造、未分類其他專用機械設備製造、原動機製造、污染防治設備製造、其他通用機械設備製造等
1.        參股投資現有事業,持股比率不得超過20%;
2.        合資新設事業,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
3.        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關鍵技術產業
(5項)
積體電路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液晶面板及其零組件製造業、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業、電子及半導體生產用機械設備製造業等
1.        參股投資現有事業,持股比率不得超過10%;
2.        合資新設事業,陸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
3.        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4.        應提出產業合作策略,並經專案審查通過。
服務業
配合公共建設
(3項)
觀光用空中纜車運輸服務、停車場業、遊樂園及主題樂園等
無限制
稍具敏感性
(5項)
港埠業、水上運輸輔助業、其他運輸輔助業、普通倉儲業、冷凍冷藏倉儲業等
1.        限依「促參法」中之項目
2.        持股比率須低於50%;
3.        對該投資事業不得具有控制能力。
公共建設
一般
(8項)
停車場、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之5項、污水下水道、國際會議中心等
無限制
稍具敏感性
(1項)
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之維修棚廠
1.        軍民合用機場不開放
2.        持股比率須低於50%,且不得超越台灣最大股東之持股。

二、    可能疑慮:

1、    中資常帶有政治動機:中資大舉海外併購已引起各國注意,紛紛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中國資金。如美國眾議院禁止中資併購優尼科(Unocal)石油公司、澳洲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否決中國有色礦業收購稀土業者Lynas。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更兩度拒絕中國華為公司收購3Com及3Leaf Systems的部分智財權。中國對台灣仍有敵意,更應小心謹慎,不宜太過冒進。

2、    中資恐掌控台灣重要企業:經濟部雖設定中資參股面板、半導體等關鍵技術性產業不能超過10%,且設有不得具有控制力等規定。但台積電董監事持股僅7.1%,友達亦僅7.7%,而中國可利用台灣人頭出任董監事,且所謂「控制能力」定義不清,中資可輕易掌控台灣敏感產業,經濟部所設防火牆並無實質作用。

3、    台灣關鍵技術恐外流:中資來台投資的誘因之一,即是想獲取台灣的產業技術。一旦關鍵技術外流中國,台灣將喪失競爭利基,面臨更嚴酷的考驗。而馬政府對產業技術及商業機密之保護,並未提出任何具體規範,便逕行開放中國投資面板、半導體,未免過於草率。

4、    開放港埠航空站影響國安:港口、航空站攸關國家安全,各國均不輕易開放外國投資,如2003年,李嘉誠欲投資印度尼赫魯信託港口集裝碼頭開發項目,被印度內閣安全事務委員會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但馬政府卻開放中資參與港埠、航空站等交通基礎建設,將導致國家門戶洞開,嚴重影響國家安全。

三、    建議

1、    中資來台之規範應由法律定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中資來台此一攸關人民重要權益之事項,空白授權給行政機關決定,不符民主程序,應比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由法律定之,以利國會監督。

2、    應送立法院審議:產業准入屬產業安全第一道防線,具有相當重要性,不宜僅由行政命令定之。因此,新增開放中資投資項目前,應先徵詢各界意見,並進行影響評估後,送交立法院審議。

3、    應提高審核機制層級:美國對於外資投資該國重要產業、設施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有相當嚴謹的審查機制,曾提出「艾克森芙羅瑞法案」、「新外資安全法」,而外國投資委員會(CFI)更是結合國安、財政等單位所組成。而馬政府卻僅由經濟部進行專案審查,未免層級太低,無法保障國家安全。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時事短評:經合會首次例會達成多項共識

背景:

  • 經合會首次例會,兩岸達成多項共識,但並未發表共同聲明,而是各自發表發對於協商內容的說明文件,以避免經合會產生具有簽署協議效力的功能。
  • 雙方同意設置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產業合作、海關合作等6個工作小組。
  • 雙方宣布啟動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爭端解決3項協議之協商,並由經合會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爭端解決等3個工作小組,全面推動各項議題之後續協商工作。

研析:

一、    迴避國會監督:
  1. 經合會達成成立6個工作小組之重要共識,卻未發表共同聲明或簽署正式協議,以此迴避國會監督。
  2. 兩岸去年公布之特殊原產地規則,工具機訂有落日條款,要求2014年起必須是兩岸所產製。此規則亦是以不簽署協議之方式來迴避國會監督。
  3. ECFA後續協商都交由經合會成立之工作小組進行協商,但經合會對工作小組之規劃也是空白授權,迴避國會監督。
  4. 從上述各點都可以發現政府完全迴避國會監督,其作法與先前交通部隱匿兩岸航權修約如出一轍,要求行政機關對此應立即提出說明。
二、    應以投資保障協議為先:投保協議對台商之重要性應高於後續四項協議,應簽署完成後
           再進行四項協議協商,但此次會議僅將其列為第七次江陳會之優先議題,卻沒有簽署時
           程表。

三、    未檢討早收清單的利用率偏低等問題:早收清單的利用率偏低,僅有10%,而最重要的
           原因可能是原產地標準訂得過高,以致大多數台灣廠商無法適用,且工具機之特殊原產
           地規則亦增訂落日條款,經合會對此卻完全沒有進行檢討。

四、    ECFA沒有提高外商投資的效果:自2010年9月ECFA生效之後,2010年9月至12月為
           止,我國對中投資金額增加46%,但同期間僑外來台投資總金額卻較前一年同期衰退了
           15%。顯見ECFA並未達到政府原先宣稱可提高外商來台投資的效果。

五、    福斯汽車取消來台投資計劃充份突顯第一批早收清單項目不切實際未見檢討。福斯汽車
           取消來台投資計劃原因之一在於早收清單未含整車輸出,除此之外我國原來力爭之面板
           業未納入早收清單,金融業以及石化業開放之項目均有限,突顯中國所謂”讓利”是口惠
           實不至,對增強我產業競爭力毫無幫助。相反的,中國國台辦經濟局局長大肆宣傳
           ECFA給予農產品十八項免稅優惠是照顧我”三中族群”,馬總統接受華郵訪問竟然也呼
           應此說法,至此已讓ECFA淪為中國對台政策的宣傳工具,然而經合會竟然對此未見檢
           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