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1日 星期一

從第四次江陳會看台灣農產品防疫檢疫的危機


即將展開的第四次江陳會,包含了農產品防疫檢疫機制、商品標準檢測及認證標準、避免雙重課稅及漁業合作等四項議題,其中又以農產品防疫檢疫的議題最攸關台灣人民的健康安全及自然生態的永續維護,因此,簽訂農產品防疫檢疫協議不可不慎,接下來就由以下幾個觀點來說明:

一、台灣與國際標準同步,中國標準卻遠遠落後

在地球村的大環境裡,流行病的傳染在各國間的流動無可避免,而各國為建立起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於是針對動物、植物及食品等方面制定了相關防疫機制,包含了OIE(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動物防疫檢疫制度、聯合國IPPC(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的植物防疫檢疫制度、聯合國CODEX(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品檢驗制度。為了與國際接軌,台灣以同樣嚴謹的國際檢疫標準,分別訂定相關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植物防疫檢疫法、食品衛生管理法,以維護並保障人民的生活環境安全。

二、與中國簽訂協議,將被迫降低既有之國際檢疫標準

中國長久以來對於相關疫情的刻意隱瞞為國際所皆知,並多次被世界衛生組織(WHA)列為隱匿疫情的黑名單國家,加上中國防疫檢疫制度的標準鬆散,更造成中國成為許多動植物疫病的發源地,因此多數國家對於中國輸入之農產品均採嚴格把關標準,甚至親自派員至中國實地檢疫。反觀馬政府,放棄固有之國際檢疫標準,冒然與中國簽定農產品防疫檢疫機制,明顯是中國希望降低台灣的檢疫標準,目的是可使過去無法通過台灣檢疫標準的中國農產品,將來都可以進口,不僅使台灣防疫檢疫的門戶大開,無形中夾帶進來的各種疫病恐怕造成台灣更大的危害。而此協議得以順利簽訂的真正原因則如同馬政府同意美國牛肉進口的原因一樣,皆是強勢中國(美國)強迫弱勢台灣吸收各國因疑慮而排斥的中國農產品(美國牛肉〉,。

三、農藥殘留檢測標準降低,食品衛生安全堪慮

依據WTO農產品衛生檢疫協定,各國須以WTO所訂定的標準做為檢測農藥殘留之依據,然而在「不歧視原則」下,為了配合各國檢測能力,各國得自訂可達成之檢測標準。相較之下, 目前台灣有能力檢測的農藥殘留項目高達600多項,反觀中國僅能檢測100多項,由於台灣檢測標準較高,是故一直以來,中國多數農產品皆因農藥殘留項目過多而不得進口台灣。因此不難想像,一旦與中國簽定協議,勢必得迎合中國之檢測標準,其結果將導致原本無法通過台灣農藥殘留檢測標準中國農產品得順利進口台灣,此舉將嚴重影響國人健康。

此外,WTO農產品衛生檢疫協定亦規定:唯有「兩個會員乃屬同一國家之兩個經濟體,方得以透過國內行政協定統一其國家標準,其不採國際標準之協議方不至於違反不歧視原則」。換句話說,台灣與中國簽署協議代表馬政府自我矮化國格的具體事實。

四、檢疫標準降低,影響Made In Taiwan國際商譽

以現今台灣每年農產品產值3千億台幣來看,其中絕大部分是提供內需市場所用,每年外銷產值不超過1百億台幣(外銷產值比例僅佔3%),並且走精美化及優質化路線,多以銷售至美、日、歐等國家為主,外銷產值有限。因此與中國簽署農產品防疫檢疫機制非但不能提高台灣農產品的競爭力,更可能造成台灣農產品的核心技術及種苗品種流入中國,喪失台灣農業的根本。且為使台灣人民相信與中國簽訂協議之好處, 中國多次以官方採購團的方式,來台大量購買台灣農產品,藉以宣傳中國的購買能力(事後證明為造假) ,而農委會也為迎合中國,一再宣稱與中國簽訂協議,有助於台灣農產品出口中國,但卻未誠實告知農民,依照比例,台灣可以外銷至中國的產值有限,反而中國的低價劣質之農產品更有可能大量傾銷台灣。

此外,更可能形成排擠效應,造成其他國家質疑台灣農業防疫標準,進而對台灣出口之農產品產生疑慮,甚至因此減少進口。進一步從環境安全分析,中國內陸持續散播的病蟲害,如黃金線蟲、穿孔線蟲、毒素病等可能隨著中國農產品侵入台灣,易使台灣原有之高價優質農產品像是蝴蝶蘭、愛文芒果、黑珍珠蓮霧等遭受感染,導致台灣農產品喪失原有之外銷競爭力。而對中國農產品的需求依賴也將日益加劇,不僅貿易逆差嚴重擴大,更可能形成嚴重的磁吸效應結果。

五、停止抹黑民進黨開放中國農產品的善意作為

近日馬政府為了順利簽署農產品防疫檢疫協議,不斷砲轟民進黨政府當初所開放進口的九百多項中國農產品。事實上,當時的民進黨政府為了成為WTO會員國一員,基於各國貿易平等互惠原則,按WTO規定,台灣必須同時開放其他各WTO會員國的產品,以換取台灣更多的產品出口至各國。因此,民進黨政府在台灣利益為優先的考量下,加入WTO使得台灣得將MIT產品以優惠的關稅外銷至世界各國,同時為保護台灣具競爭力之農產品,更進一步『禁止中國八百三十項農產品進口』以確保了核心技術的根留台灣。

反觀馬政府企圖以民進黨開放中國農產品一事,模糊簽訂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對於台灣所造成的重大危害。事實上,本黨認為,現行的相關國內法規,包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植物防疫檢疫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皆是參照國際檢疫標準所訂定,為各國所接受及認可之標準,兩岸農產品貿易只要比照台灣現行法規適用即可,無須再多此一舉與中國私下簽訂農產品防疫檢疫協議。因此馬政府執意簽訂此協議的理由無非是為了降低現行法規的檢疫標準,使中國大量生產之劣質農產品得以順利進口台灣,替中國找到農產品無處可銷之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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