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全面開放大陸漁工,台灣準備好了嗎?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據海基會指出,第四次江陳會將針對兩岸漁業勞務合作議題進行協議簽署。日前,農委會漁業署邀請中國大陸農業部漁業局李健華局長時提及:雙方基於兩岸漁民在相同海域作業,利用共同漁業資源,為維護雙方漁民權益,及促進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認為有必要簽訂兩岸漁業合作協議,以推動海上作業安全、漁業資源保育及漁業交流等事項。

一、兩岸漁業勞務合作之現狀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及救業服務法第68條等相關規定:「國內各行業均不得申請大陸人民在台工作」。然而,海洋漁業由於工作環境特殊,政府為舒解海洋漁業勞力短缺之事實,同意以『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開放海洋漁業漁船船主僱請大陸漁工,而大陸船員隨漁船進入指定於港時,應安置於岸置處所或於停泊於劃設之暫置碼頭區原漁船上,集中安置管理。

二、中國與他國漁業勞務協定之概況

由於海洋漁業涉及各國之間的經濟漁權之權益,因此,中國與各國皆有簽訂相關的『漁業協定』,依按照制訂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宗旨,建立起各國間新漁業領域的合作關係,以共同關心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和合理利用,並維護海上正常作業秩序,進而達成各項協議。最主要的議題包含:一、規範各國的經濟水域;二、對於各國漁業活動的規範措施;三、遇到海上緊急事件,簽約國依照漁業協定應給予彼此漁船的救助及保護,同時包含被逮捕或扣留的漁船及其船員的基本人權;四、定期召開漁業會議,修改及調整各國之漁權。

三、可能產生的問題

雙方同意在符合雙方各自僱用於船船員規定下,進行近海、遠洋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並採不同的管理方式。然而,大陸漁工的審核及篩選機制為何,卻未明確表明,貿然簽訂,是否圖利中、台雙方特定仲介團體?此外,綜觀協議本文,我們不難發現對於台灣船員及船主來說,無具體及顯著的益處,且協議一旦生 效,亦將承諾對大陸漁工薪資和福利的保障。更令人憂心的事,往後大陸漁工上岸將成常態,同時排擠本勞工作機會外,並增加國內治安、逃脫非法打工、健保負擔 等社會成本。


四、民進黨的立場與主張

台灣海洋漁業過去礙於政治因素,兩岸未能有效建立起處理台灣漁船船主及大陸船員僱傭糾紛所引發的相關問題,對於台灣漁船船主權益的未臻完備。因此,為舒解台灣海洋漁業勞力短缺之現象,本黨主張:台灣政府和中國官方即將簽訂的兩岸漁業協議上,需比照中國和日本、美國、澳大利亞等國所簽訂的漁業模式,優先保障台灣的經濟漁權及漁船僱主的權益。

對於目前各國海洋漁業所需的中國漁業勞工,多已建立起大陸勞務輸出機制(如,日本及韓國),然為掌握兩岸漁業勞務合作之主動權,農委會應要求中國對台灣輸出的大陸漁工建立起審查機制,而其衍生的相關權益事項,應明白表示於協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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