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台韓進口美國牛肉條件不一樣,政府官員別再騙!



台灣韓國進口美國牛肉條件比較
轉載自 : 立法委員管碧玲辦公室
條件
台灣
韓國
說明
協議主文
20條
25條


主文之補述
4條
1條


追加協議

QSA 腦眼頭骨脊髓
獸醫參與美國檢驗
台灣協議主文並無QSA規定
QSA品質系統評估
主文內無
列於追加協議


BSE外之檢疫規定

口蹄疫(12個月)
牛瘟疫、傳染性牛胸膜肺炎、多種塊皮膚病等(24個月)
無前述疫苗接種
韓國協議2
其他疫病之暫緩出口

違反上述 立即暫緩
韓國協議3
肉商持有購買紀錄

維持2年
韓國協議14
殘餘物管制



韓國協議18
包裝材料要求



韓國協議19
運送、密封要求



韓國協議20 21
出口標示


2、18、19、20


對不合格者之檢驗
既定檢驗
Scheduled system audit
抽檢
System audit
定義項目-(8)嚴重不合格
風險物質移除維持計畫
得維持
應維持
14 台10
諮商啟動
7個工作天
7天
25 台20
加拿大牛
30月以下於美國飼養未滿100天視同美國牛

台灣禁止加拿大帶骨牛肉
複檢限制
複驗5批(總共3次)
複驗5批
23 台16
90天內拒絕美商名單


韓協議附錄3
180天另開諮商


韓協議附錄4
參與美國調查


追加協議
腦眼頭骨脊髓之進口
不特定廠商提出

未提列者查到退回
限韓國廠商提出
不提出不進口
查到退回
台灣於主文18條
韓國於追加協議中
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ly11059a@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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