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 星期一

災害救助金,發很慢?

10年前的921大地震,政府就曾因慰助金與租金補助款的發放速度遭受批評,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劉召玄先生還以「中央至地方的公務人員每天都很努力做事,不希望…未掌握正確訊息,抹殺公務人員的辛勞,打擊士氣」提出反駁。沒想到,八八水災之後,災害救助金的發放又興起波瀾。一下子是災民與媒體指責政府比慈善團體慢,接著又是中央政府意在言外的要縣政府「加油」。這些指責到底有沒有道理?問題在那裡?

政府「災害救助金」與慈善團體「急難救助金」本質不同

政府提供的「災害救助金」,屬於公法上的救助,本質上不同於慈善團體的「急難救助金」,因誤領或誤發而負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把兩者拿來比較,對基層公務人員不公平,對災民也不見得有利。

發放對象與標準有疑慮,不得不慎

救助金的發放對象與標準雖已法制化,卻存有若干疑慮,導致基層公務人員不得不謹慎應對。以「安遷救助」與「住戶淹水救助」為例,前者以實際居住人口數作為核發標準;後者則以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的現住戶為發放對象。何謂「居住事實」?相關法令迄今未有具體的認定標準。921大地震後因「居住事實」所引發的爭議與至少有15位基層公務人員因此被起訴的教訓,顯然未獲重視。如何認定「淹水達50公分以上」?以淹水最嚴重的臺南縣與屏東縣為例,要不是縣政府分別斷然採取「由村里長認定,無須查報」及「政府推定為主、災民申請為輔」等措施化解事實認定的困難,爭議至今恐怕仍沒完沒了。

中央批評地方發放效率,有欠公允

為縮短救助金的發放時程並減輕重災區鄉鎮公所的負荷,高雄縣及屏東縣政府於第一時間採取應變措施,調整災害救助金核發規則,一方面授權鄉鎮公所逕為審定救助對象,並由縣政府直接匯款入戶;二方面派員進駐緊急收容中心或重災區直接受理申請、審定與撥款。地方政府在行政程序上的簡化與努力,中央政府不幫忙辯護就算了,還倒踹地方政府一腳,有欠公允。

避免基層公務人員「二次」受害

921大地震後,各界對救助金發放應從寬、從速認定期盼殷切,其情境一如今日,社會卻早已遺忘當時不少基層公務人員,因此被檢舉偽造文書、圖利,承受訟累的折磨。八八水災救助金的發放漸告一段落,口水是否就此打住?災民的投訴與檢舉、監察院的調查、檢調單位的約談是否接著上場?都是後續觀察的重點。當社會與中央政府交相指責地方政府的同時,有誰願意為基層公務人員講講話,避免「二次」受害?

謝志誠
臺大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教授
前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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